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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文、张庆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张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庆贵,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徐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庆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庆贵腾空坐落于平南镇瑞雁小区(东湖时代广场)42幢107号商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申请执行人徐文与被执行人张庆贵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平南镇××(东湖时代广场)42幢107号商铺租给被执行人经营使用。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的权益也已经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枢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