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小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婷,肖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丁小婷,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坤,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萌,男,198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丁小婷与被执行人肖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2014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20146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开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