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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志琴、曲思源对刘艳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琴,曲思源,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54号申请人:王志琴,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曲思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刘艳梅,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人王志琴、曲思源与被申请人刘艳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琴、曲思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名下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琴、曲思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艳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该查封物,但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