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冠群与齐齐哈尔市其仕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群,齐齐哈尔市其仕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830号原告:王冠群,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齐齐哈尔市其仕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任子,职务,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王冠群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其仕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冠群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