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詹爱琴与詹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爱琴,詹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782号原告:詹爱琴,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詹淑云,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原告詹爱琴与被告詹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詹爱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016年4月12日,被告以装修汉宫大酒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12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婺源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5日以詹淑云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这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爱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