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金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赣1002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余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甲在2016年3月期间多次以出售为目的购买毒品。其中:3月10日左右,在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拘留所的路边从“矮子”(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一百克氯胺酮粉剂(俗称K粉,以下简称K粉);3月12日左右,在抚州市梦幻游乐场门口从一个叫“兔子”(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五十克毒品K粉;3月20日左右,在抚州市新体育馆乐巢KTV附近从“矮子”(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一百克毒品K粉;3月21日左右,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国道边从“志志”(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两包俗称“冬虫夏草”的毒品;3月14日左右,在宜黄县从“阿风”(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十包俗称“荷兰”的毒品。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后多次自行或组织徐某、官福兵(已起诉)帮助其多次出售毒品。余某甲在抚州市区二纺附近租下一套房间作为分装、出售毒品的据点,余某甲负责购买毒品,并拿两部手机给徐某和官福兵用来联系买毒品K粉的人,买家通过手机联系谈好交易数量、价格及交易地点,再由徐某、官福兵带毒品前往交易,出售毒品所得钱款统一交余某甲保管。余某甲除为徐某和官福兵提供日常食宿外,并承诺年底对毒品交易收益进行分红。其中,徐某帮助余某甲出售毒品有七八次,官福兵帮助余某甲出售毒品有五六次。在2016年3月被告人余某甲先后向朱某出售过七、八次毒品K粉,每次一小包,价格为100元,交易地点在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九江银行门口。余某甲自行向朱某出售过四、五次毒品,其余次数由徐某、官福兵与朱某进行交易。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3月21日晚上18时10分左右,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九江银行门口向朱某出售一小包毒品K粉,价格100元。2016年3月22日,民警在抚州市临川区田缘广场路边从余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赣D×××××的黑色尼桑蓝鸟汽车上查获准备出售的毒品12包(其中K粉11包、“冬虫夏草”1包),并当场将徐某、官福兵、乐某(已起诉)三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含氯胺酮及甲硝西泮成分共64.849克。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朱某、徐某、官福兵、乐某的证言;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多次购买、贩卖毒品,并组织徐某、官福兵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甲辩解在2016年3月10日、20日左右没有向“矮子”(身份不详)购买过毒品K粉,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甲系吸毒人员。2015年5月,被告人余某甲在抚州二纺附近租下房屋,后作为分装、出售毒品的窝点。2016年3月9日,徐某、官福兵(二人均已判刑)受余某甲邀集到该出租屋居住。被告人余某甲为徐某、官福兵提供食宿及给付零用钱,并承诺年底对毒品交易收益进行分红,后余某甲组织徐某、官福兵多次贩卖毒品,之后乐某也参与分装毒品(已判刑)。被告人余某甲负责购买毒品,并提供两部手机分给徐某、官福兵进行毒品交易。买家通过手机联系谈好交易数量、价格及交易地点,由徐某、官福兵带毒品前往交易,出售毒品所得钱款统一交给余某甲保管,余某甲也会开车同行。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甲多次购卖了毒品K粉一百五十余克用于贩卖牟利,其中:2016年3月12日左右,其在抚州市梦幻游乐场门口从叫“兔子”(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五十克毒品K粉;2016年3月20日左右,其在抚州市新体育馆乐巢KTV附近从“矮子”(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一百克毒品K粉;2016年3月21日左右,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国道边从“志志”(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两包俗称“冬虫夏草”的毒品;2016年3月14日左右,其在宜黄县从“阿风”(身份不详)手上购买了十包俗称“荷兰”的毒品。被告人余某甲在购买上述毒品后多次自行或组织徐某、官福兵分装并出售毒品,乐某也参与了分装。徐某帮助出售毒品七八次,官福兵帮助出售毒品五六次。2016年3月期间余某甲、徐某、官福兵三人陆续向吸毒人员朱某出售过七八次毒品K粉,每次一小包,价格为100元,交易地点在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九江银行门口等地。余某甲自行向朱某出售过四五次毒品,其余由徐某或官福兵与朱某交易。最后一次是2016年3月21日晚上18时10分左右,由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九江银行门口向朱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K粉,价格一百元。2016年3月22日下午,余某甲驾驶车牌为赣D×××××的黑色尼桑蓝鸟汽车载徐某、官福兵、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田缘广场路边伺机贩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准备出售的毒品12包(其中白色粉末K粉11包、桔黄色粉末“冬虫夏草”1包),并当场抓获徐某、官福兵、乐某三人,余某甲逃脱。经鉴定,缴获的11包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63.87克;1包某有“冬虫夏草”字样的桔黄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甲硝西泮成分,共净重0.979克。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余某甲被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同年9月26日移交抚州市看守所羁押。经现场检测,余某甲氯胺酮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3月22日依法扣押车牌为赣D×××××的黑色尼桑蓝鸟汽车,从该车搜查出白色粉末状物品11包、黄色粉末状物品1包以及小型电子秤2台,所有人为余某甲。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余某甲的氯胺酮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3日,余某甲在金溪县被抓获。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犯罪时,被告人余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余某甲购买毒品并组织徐某、官福兵多次贩卖毒品,同案犯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官福兵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6.131××××7533手机的通话详单证实:朱某与余某甲、徐某、官福兵通过电话联系后进行多次毒品交易。7.情况说明证实:余某甲于2016年9月23日在金溪县被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同年9月26日移交抚州市看守所羁押。8.朱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与余某甲、徐某、官福兵进行过毒品交易。9.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刑)鉴(理化)字[2016]04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3月22日扣押的11包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63.87克;扣押的1包某有“冬虫夏草”字样的桔黄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甲硝西泮成分,共净重0.979克。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她从余某甲、徐某、官福兵手里都买过毒品K粉,都其为“梅姐”。每次用自己的手机打余某甲(131××××7533)电话约好在九江银行门口等地点进行交易,有时徐某或官福兵去与其交易。2016年3月陆续向余某甲买过七八次毒品K粉。最后一次是2016年3月21日晚上18时打余某甲电话(131××××7533),不久开黑色大众POLO赣F×××××到九江银行门口与徐某交易,她付了一百元拿了一小包K粉。其每次都是买一百元毒品K粉。11.同案犯徐某供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他乘坐的汽车副驾驶位查获了毒品,车、毒品、电子秤都是余某甲的。3月他和官福兵、余某、余某甲租住在抚州二纺附近的出租房,看到过余某甲分装K粉卖给别人。2016年3月14日,四个人开车去宜黄县,余某甲买了十包“荷兰”花了2800元,对方送了余某甲200元的毒品K粉。2016年3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余某甲开车带他、官福兵到凤凰城永生酒店花1500元向“黄毛”买了价值5000元的毒品K粉(100克),以5500元卖给了别人。2016年3月20日晚上20时左右,余某甲开车带他、官福兵、乐某花1500元从“黄毛”处买了50克K粉。后余某甲将50克及之前的共100克左右K粉混合在一个盘子里,让他、乐某、官福兵一起用不同大小的塑料分包袋进行分包(1.3克左右100元、2.4克左右200元、13克左右1000元)。3月22日下午余某甲将装有毒品的手机盒放置在汽车的副驾驶位前面的储物盒里。从2016年3月9日他和官福兵住在余某甲租的地方,每天都会帮余某甲送毒品。有人要买毒品K粉,都会打手机(号码131××××7533,余某甲给的)。他卖过四五次毒品给“梅姐”,每次都是一百元。3月21日18时左右在九江银行门口附近交易了一次。他和官福兵各卖各的,他只卖过1.3克100元和2.4克200元包装的K粉。13克1000元的K粉和其他数量的毒品是余某甲自己卖。他和官福兵每天帮余某甲卖毒品,每天大概得款1500元左右,晚上统一交给余某甲。收到的钱余某甲再去购买毒品。余某甲给手机让他和官福兵负责送货,叫他们好好做事(贩卖毒品),年底分红。平时会给一二百元零用钱。他共卖过七八次毒品。12.同案犯官福兵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下午14时许他和徐某、乐某、余某甲四个人在抚州市拘留所旁边拿了一袋白色粉末交给一男子,后将小车停在田缘广场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子副驾驶位的抽屉内查获了一盒毒品是余某甲的。余某甲安排他们卖毒品赚钱用。2016年3月9日晚上,他和徐某到了余某甲租的房子,余某甲就分别给了手机(131××××7533、157××××3935)让他负责使用,有人打电话买毒品,就让他去送,钱交给余某甲,余某甲给过两百元零花钱。多的时候卖得2000多元,少的时候1000元左右。他送过五六次毒品。2016年3月9日晚上19时许余某甲让他将2.3克的毒品K粉交给一男子;2016年3月17日下午14时左右将1.5克100元的毒品K粉送给一男子;2016年3月18日下午13时左右将1.5克100元毒品K粉送给一名男子,钱都给了余某甲;2016年03月19日凌晨1时许余某甲叫他和徐某送100元1.5克毒品K粉给“梅姐”。徐某也送过毒品,大概七八次。余某甲的毒品来源看到过四次:2016年3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余某甲带他、徐某、余某在梦幻游乐场门口,余某甲向“兔子”拿了一包50克K粉。14日左右去宜黄县余南坚买了十包用塑料袋装的“荷兰”;19日晚上9时左右从黄头发的男子那里拿了50克;21日下午15时左右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华溪找“志志”拿了两包“冬虫夏草”。13.同案犯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16时左右,余某甲、徐某、官福兵、他四人在临川区田缘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K粉一盒,车子是余某甲的,查获的毒品是他们分装好的。2016年3月20日晚上18时开始在余某甲租的房子住,帮余某甲分装过毒品。3月20日晚上,余某甲开车在凤凰城从一个黄头发男子处买了50克左右的K粉。3月21日晚上余某甲带他们到唱凯镇找人买了两包“冬虫夏草”(神仙水)一包450元。后到凤凰城菲比酒吧给了“撞子”,卖给一个男子,200元的毒品卖给一个女的。他吃、住都是余某甲包。听说过年再分红。1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22日16时许,他驾驶尼桑蓝鸟车子在田园广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他逃跑了。副驾驶抽屉内有K粉,是他、徐某、官福兵三个人的,共70克左右。2016年3月20日晚上11时左右,他花5000元在新体育馆乐巢KTV附近向“矮子”买了100克左右。2016年3月21日中午12时,他把剩余的80多克K粉拿出来分包,他、徐某、官福兵将K粉按2克,3克,5克,15克的规格分装(教过他们),乐某刚来两三天没注意。分装就是用小电子秤秤好。后等人打电话再开车去送,也有直接去交易的。他把两部手机分别交给徐某和官福兵与买K粉的人联系,联系好了他就开车带徐某、官福兵一起去交易,乐某也跟着去。2016年3月7日左右,徐某与官福兵到抚州市,之后在他租的房子里吃住,他靠卖K粉维持日常开销。约好徐某和官福兵联系买家,他负责送货,赚到的钱除了开销再一起分红。他给了一部黑色金圣达的手机(号码130××××3973)、一部白色联想手机(号码131××××7533)给他们俩联系买家。朱某每次打电话要K粉都会给钱,总共买过四五次,手机给徐某和官福兵使用后,“梅姐”就跟他们联系。交易次数不记得,在住房楼下和网吧门口进行过交易,她开一辆黑色的大众汽车去交易,100元一克K粉。徐某和官福兵去了之后,他在“矮子”那里买了两次100克毒品K粉(之后供述仅于3月20日向“矮子”买了100克K粉):3月10日左右在去拘留所的路上花了5000元买了100克;3月20日左右在新体育馆乐巢KTV附近花5000元买了100克。3月19日左右在去唱凯镇的路上向“志志”买过两包“冬虫夏草”。之后他们卖了100多克K粉,钱先由徐某和官福兵收着,晚上统一放在家里保管,并开销。2016年3月中旬,向“兔子”购买了50克K粉;2016年3月中旬的时候,他开车带官福兵、徐某,“瘦子”到宜黄买了10包毒品“荷兰”,一包280元共花了2800元。他、徐某、官福兵三个人卖了100多克K粉,都是按100元一克卖的。“冬虫夏草”卖了一包得到500元。10包毒品“荷兰豆”自己玩了3包,另7包卖给了别人,每包卖了500元。余某甲当庭否认向“矮子”买了毒品K粉。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购买毒品(含氯胺酮、甲硝西泮成分)并组织他人十多次予以贩卖,同时当场被缴获毒品(含氯胺酮、甲硝西泮成分)净重64.849克,共计贩卖毒品(含氯胺酮、甲硝西泮成分)151.95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甲系吸毒人员,应当以其购买的毒品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量刑时可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并组织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全部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根据被告人犯罪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收缴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