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正宇与路军鹏、张清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宇,路军鹏,张清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6号原告:贾正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路军鹏(又名路小华),男,汉族,住内乡县,现住内乡县。被告:张清波,女,系路军鹏之妻。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贾正宇与被告路军鹏、张清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贾正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路军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军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天生审判员 孙仲杰陪审员 吴贺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