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伟东、吕顺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东,吕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俞伟东,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吕顺达,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俞伟东与被告吕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伟东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吕顺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伟东未实现债权1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俞伟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