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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巫龙、李裕宏等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龙,李裕宏,林玲,邹辉,李桥,黄燕萍,李西魁,郑梁,周良君,韦真华,冯灿权,赖金燕,谭慧明,苏海燕,吴彩清,黄德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乡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8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巫龙,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李裕宏,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林玲,女,1986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邹辉,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桥,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燕萍,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李西魁,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扶风县。申请执行人郑梁,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申请执行人周良君,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韦真华,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冯灿权,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赖金燕,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谭慧明,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苏海燕,女,壮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大新县。申请执行人吴彩清,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黄德怀,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官宝安,系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组织机构代码192325079。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乡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荔园路9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75428975-2。法定代表人:李会娟。申请执行人巫龙等16人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乡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2117-2132号-1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执他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2117-2132号-1仲裁调解书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2117-2132号-1仲裁调解书由上级法院指定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粱木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