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时代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时代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汪世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闫羽,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汉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时代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环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时代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称,1、时代环球公司与上海铁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二审法院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错误。2、上海铁旅公司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投诉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额外,另向周传金等44名旅游者额外支付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300元,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故意扩大损失。3、上海铁旅公司在与包俊杰等39名旅游者协商解决旅游质量纠纷并实际支付赔偿费用后,又擅自重复向该39名旅游者赔偿共计169,200元的情形属故意扩大损失,无权向时代环球公司追偿。4、上海铁旅公司未经时代环球公司同意,擅自向从未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的秦文娥等13名旅游者支付107,600元赔偿金的行为亦属故意扩大损失。5、时代环球公司在处理旅游者索赔事件的初衷是为解决纠纷付出30万元成本,如发生特殊情况赔偿款项超过50万元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即使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上海铁旅公司明知时代环球公司关于委托事实赔偿上限为30万元的情形下,上海铁旅公司擅自作出额外赔偿、重复赔偿、无诉赔偿,显属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二审法院主观臆断时代环球公司的意思表示,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时代环球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上海铁旅公司提交意见称,1、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以国家旅游局旅监法[2010]77号文件为依据的,时代环球公司是组团社,上海铁旅公司是代理社。在发生旅游质量纠纷时,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可以由代理社先行承担责任,再由代理社和组团社根据协议等方式确定责任划分。2、二审判决生效后,时代环球公司已自行履行了判决义务。3、关于“额外赔偿”问题,61,300元是由到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以下简称旅游质监所)投诉的44人的车马费等费用组成,其中每人1,300元的合理支出补偿是与该44人反复协商后确定的,是该44人愿意签署《调解书》的条件。4、关于“重复赔偿”问题,上述44人是代表96名旅游者进行的投诉,签署《签收单》的39人里有部分旅游者明确表示补偿如有超出的情况上海铁旅公司应再补,部分旅游者是口头提出前述要求的,故对该39人增加赔偿是统一赔偿标准,而非重复赔偿。5、关于“无诉赔偿”问题,该13人表示等待本次旅游质量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统一赔偿标准后他们也是需要赔偿的。6、本案双方在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方面确实存在问题,本案涉及群体性上访,上海铁旅公司已尽到了义务,且亦承担了相应责任。故上海铁旅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时代环球公司与上海铁旅公司通过涉案《协议书》将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的旅游者投诉赔偿事宜约定由上海铁旅公司出面处理,性质应为委托,且系无偿委托,该法律关系有别于双方基于《委托合作协议书》产生的合作关系,二审法院对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并无不当。在无偿委托情形下,时代环球公司只有证明上海铁旅公司在处理旅游者投诉赔偿事宜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损失,才能要求上海铁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1、关于对周传金等44人赔偿61,300元的合理性问题。根据旅游质监所出具的《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记载,对周传金等44名旅游者每人补偿1,300元车马费、通讯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是该44名旅游者愿意接受《调解书》的前提条件,该意见书系旅游质监所作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旅游者投诉内容、调解意见、调解过程等基本情况进行的记载和说明,时代环球公司所称61,300元超额赔偿费用主要由上述费用等组成。故上海铁旅公司向上述44人赔偿该61,300元具合理性。2、关于对包俊杰等39人赔偿169,200元、对秦文娥等13人赔偿107,600元的合理性问题。该部分游客虽然已先期接受第一笔赔偿或未参与向旅游质监所的投诉,但是不能排除其后续会以其他途径要求增加或者给付赔偿的可能性,且何培民等6人在接受第一笔赔偿时亦明确表示补偿如有超出的情况应增加补偿。上海铁旅公司按照统一赔偿标准对上述游客进行赔偿,一方面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避免后续发生诉争处理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企业的诚信经营。故上海铁旅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赔偿,难谓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上海铁旅公司虽受托出面处理本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的旅游质量纠纷,但其本身亦是涉案旅游质量纠纷赔偿的责任主体,故从常理看,亦难以推定其对旅游质量纠纷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综上,时代环球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时代环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时代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壮春晖审 判 员 傅伟芬代理审判员 贺 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