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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炳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审134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卜蕴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科,男,舞钢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明,男,舞钢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范炳坤,男,54岁,住河南省舞钢市。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罚款催缴通知书留置送达程序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新光审 判 员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