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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维环建材商店与被告杜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肇源镇维环建材商店,杜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047号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维环建材商店。经营者:于维环,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杜文志,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维环建材商店与被告杜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维环建材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倩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