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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波等与余振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刘波,刘敏,余振忠,杨小和,常德市鼎城区亚军美术装饰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926号原告:陈金华,女。原告:刘波,男,汉族。原告:刘敏,女。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余振忠,男。被告:杨小和,男。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亚军美术装饰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大湖路413号经营者姜友胜,男。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金华、刘波、刘敏诉被告余振忠、杨小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余振忠向本院申请追加常德市鼎城区亚军美术装饰中心(下称亚军美术中心)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允许。后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敏及陈金华、刘波、刘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卢永洪、余振忠、杨小和、亚军美术中心的负责人姜友胜及委托代理人聂景茂、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受害人亲属共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余振忠、杨小和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亲属陈志新死亡所造成的损失425436元,2、要求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所投保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亲属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7日上午,陈志新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其妻陈金华沿省道S240由北向南行使。在左转前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时,被相向驶来的余振忠驾驶的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直接撞击,造成陈志新、陈金华受伤及两车受损,陈志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认定:余振忠与陈志新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金华不负事故责任。余振忠驾驶的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小和,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3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亲属向法院起诉。余振忠辩称:余振忠是亚军美术装饰中心员工,在为该中心运送广告牌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余振忠应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杨小和辩称:本案赔偿由法院依法裁判。亚军美术中心辩称:余振忠申请追加亚军美术中心为本案被告程序违法,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受害人亲属请求赔偿425436元缺乏事实依据,依法计算损失只有351165元,亚军美术中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亚军美术中心垫付陈志新抢救医疗费47550元、现金30000元。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应替代赔偿,亚军美术中心多垫付的要求返还。人保财险常德公司辩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需要审核相关证件,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是替代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亲属没有起诉被保险人,应予追加;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抢救受害人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的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药部分的费用。受害人亲属部分诉求过高,依法予以核减;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6年5月7日上午,陈志新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其妻陈金华沿省道S240由北向南行使。在左转前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栗岗村时,被相向驶来的余振忠驾驶的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直接撞击,造成陈志新、陈金华受伤及两车受损,陈志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认定:余振忠与陈志新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金华不负事故责任。(2)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小和,该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30万的商业三者险。(3)陈志新,1955年9月14日生,农业家庭户口。陈金华系陈志新之妻、刘波系陈志新之子、刘敏系陈志新之女。2016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30元。(4)姜友胜经工商部门登记了字号为亚军美术中心的个体工商户,余振忠是亚军美术中心员工,在为该中心运送广告牌的途中发生本交通事故。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亚军美术中心垫付陈志新的抢救医疗费47550元、给付受害人亲属现金30000元。双方争议的事实:受害人亲属提交机票订单2张,证明家属交通费用支出,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提出了:关联性有异议,系订票信息,不是交通费发票,不能达到受害人亲属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作为受害人陈志新的儿子刘波在陈志新受害时从福建迅速乘飞机赶回家,合符情理,本院可以酌情认定该交通费492元。黄文英机票订单信息因无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受害人亲属损失如下:1、医疗费项下:(1)凭票医疗费475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100元/天=100元(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2项小计47650元。2、死亡伤残项下:(1)死亡赔偿金:11930元×20年为238600元(2016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精神抚慰金:酌情计算50000元;(3)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酌情计算5300元;(4)住院1天的护理费:酌情计算200元;(5)丧葬费:26945元(2015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个月)。5项合计321045元。损失合计36869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陈志新死亡,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亚军美术中心及被保险人姜友胜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陈志新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三、关于赔偿问题。一、关于亚军美术中心及被保险人姜友胜是否应分别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营者姜友胜经工商部门登记了字号为亚军美术中心的个体工商户,由于余振忠为亚军美术中心员工,余振忠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由亚军美术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支持余振忠的申请追加亚军美术中心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姜友胜为亚军美术中心的登记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姜友胜不再单独列为本案被告。二、关于陈志新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问题:陈志新生前为农业家庭户口,由于受害人亲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事故发生前陈志新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因此受害人亲属要求陈志新的死亡赔偿金按201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赔偿问题: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受害人亲属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至其亲属陈志新死亡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30万的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另一伤者陈金华与受害人亲属各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项下的损失比例向受害人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亲属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据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余振忠按事故责任划分向受害人亲属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余振忠的责任依法应由亚军美术中心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部分应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替代亚军美术中心向受害人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湘J289**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杨小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可不承担责任。上述损失368695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医疗费项下按照另一伤者陈金华与受害人亲属的损失比例(受害人亲属为47650元、陈金华为101176元)向受害人亲属赔偿3197元;在死亡伤残项下按照另一伤者陈金华与受害人亲属的比例(受害人亲属为321045元、陈金华为91377元)向受害人亲属赔偿85628元。受害人亲属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279870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向受害人亲属赔偿167922元。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主张的抢救受害人陈志新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的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药部分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亚军美术中心提出余振忠向本院申请追加亚军美术中心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合法的主张,因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金华、刘波、刘敏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陈志新死亡的损失共计3686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256747元,该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赔偿款支付后由陈金华、刘波、刘敏领取181157元,由常德市鼎城区亚军美术装饰中心领取75590元(应承担的诉讼费1960元已扣除);三、驳回陈金华、刘波、刘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由陈金华、刘波、刘敏承担1881元,由常德市鼎城区亚军美术装饰中心承担1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