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1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3477于中兴与程瑞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中兴,程瑞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477号原告���中兴,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程瑞萌,男,汉族,1990年1月1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中兴与被告程瑞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中兴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于中兴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洪晓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