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中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敏,彭中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彭敏,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彭中莲,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彭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中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中莲给付标的款677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彭中莲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彭中莲已离开广德县,去向不明,无法获知其行踪线索。同时,因彭中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