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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中华、张家口市接待服务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中华,张家口市接待服务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19号申请人:赵中华,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接待服务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解放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清,处长。申请人赵中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安装在新大陆美食村价值共计670000元的中央空调设备、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赤城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67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装在新大陆美食村价值共计670000元的中央空调设备、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赵中华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