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亚莉与孟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莉,孟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790号原告:孙亚莉,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孟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亚莉与被告孟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亚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亚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尾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3年期间租用架子,欠原告租赁费尾款8000元。2015年12月19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孟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孟斌欠原告孙亚莉租赁费属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孟斌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被告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亚莉租赁费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春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