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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克执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杲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杲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克执字第1176-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解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3766-1;法定代表人刘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杲立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4号楼楼5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杲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杲立勇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杲立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申请执行人杲立勇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克什克腾旗字第173020902717号),建筑面积为91.51平方米一处进行了评估,送达评估报告后双方均无异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杲立勇,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评估价格人民币310676元接受杲立勇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克什克腾旗字第173020902717号),用该房产抵顶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杲立勇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克什克腾旗字第173020902717号)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