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执监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谢增光与李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谢增光,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执监179号申诉人(申请复议人)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峰,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增光,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平,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执复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期间,万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万豪公司撤回申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河审判员 黄腊妍审判员 周康康审判员 周小辉审判员 方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