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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柴玉鹏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鹏,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874号原告:柴玉鹏,男,住瓜州。被告:李军,男,出生不详,住瓜州。原告柴玉鹏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玉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钢管、角铁等建材款23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李军从原告处赊购钢管、角铁等建材并出具欠条欠建材款235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根据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军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李军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玉鹏的起诉。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