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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行审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景地基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海城市景地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81行审223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住所地:海城市北关街利群委。法定代表人张传开,职务局长。诉讼代理人史策,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景地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区箭楼委。法定代表人吴凯,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15年8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2015)海非收第6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履行部分罚款义务,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作出(2015)海非收第6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于海涛审 判 员  宿 锋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