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平与淮安市淮安区社会福利厂、淮安区民政局、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际,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旭光,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平因与淮安市淮安区社会福利厂、淮安区民政局、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苏0803民初255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李平向原审法院提交以淮安市淮安区社会福利厂、淮安区民政局、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为被起诉人淮安区民政局下属单位社会福利厂的退休员工。2016年,起诉人发现自己的退休工资数额有异常,后调查获知,在1994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起诉人作为淮安区福利厂的在职在编人员,已经被确定为技术工。后第一被起诉人淮安区社会福利厂将起诉人工资卡片载明个人工资信息(1999年10月之后)进行恶意涂改,将“技术工”改成“普通工”,导致起诉人只能享受“普通工”的退休待遇。“技术工”改成“普通工”的根本原因:在1993-2015年期间,被起诉人始终未通知起诉人参加相关的培训考试。为此起诉人多次信访、上访,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请求判决:1、被起诉人支付退休待遇差额10334.4元,并确认退休金按每月4665.6元的标准发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已经于2006年10月在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主张退休金待遇增加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李平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平上诉认为,一审裁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事实上,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认定该争议可以参照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1993年4月15日(93)法民字第6号]。淮安区法院依照此批复,应依法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淮安区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平向一审法院起诉,其诉求是判决被起诉人支付退休待遇差额10334.4元,并确认退休金按每月4665.6元的标准发放,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文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庞海涛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宛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