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苏立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苏立峰,苏立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59号原告: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王永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宝,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立峰,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告:苏立岩,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原告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苏立峰、苏立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