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史晓冉与苗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冉,苗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晓冉,男,1989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苗朝阳,男,1989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史晓冉与苗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0225执5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苗朝阳名下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苗朝阳已按本院(2016)豫0225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苗朝阳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