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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豫E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豫E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