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某1、崔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某1,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某2,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某1与被执行人崔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2自动履行了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赡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