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俞连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俞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徐正来。被执行人俞连军,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责令被执行人俞连军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连军名下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