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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巧明、富阳市广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巧明,富阳市广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480号申请执行人曾巧明,女,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富阳市广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卢伟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法院(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富阳市广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富阳市广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属铲车、叉车、钢架房、机器设备、废铁、红砖等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