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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业久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业久电器有限公司,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民初243号原告:常州市业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孟墅村。法定代表人:钱惠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蓓���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法定代表人:上官敏莉。原告常州市业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业久公司”)与被告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耀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业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1426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定做要求,向其供应各种规格的轴承圆钢。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定作款214265.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耀逸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业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原件44份、往来明细2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定作各种规格的轴承圆钢。在2014年11月8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632265.7元的定作产品,此后被告付款418000元,余款214265.7元被告未支付,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业久公司与被告耀逸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并生���,原告业久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的陈述能证明截止2016年9月18日,被告耀逸公司结欠原告业久公司价款214265.7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214265.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耀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业久电器有限公司价款214265.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被告常州耀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晔栋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