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成祥与潘月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祥,潘月君,桦甸市桦郊乡新源变压器修造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662号原告:尹成祥,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月君,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桦郊乡新源变压器修造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王秀琴,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吉林省桦甸市。以上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成祥与被告潘月君、桦甸市桦郊乡新源变压器修造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成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原告尹成祥负担3440元,余款依法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灿& # xB;人民陪审员 安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鹏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