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腾晶晶与吕兆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晶晶,吕兆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35号原告:腾晶晶,女,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春,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吕兆乾,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晶晶诉被告吕兆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腾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登宇审 判 员 :夏小存人民陪审员 : 冯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焱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