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字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丙韩与赵红健、马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丙韩,赵红健,马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字4050号原告:马丙韩,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赵红健,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马浩,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灌云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丙韩与被告赵红健、马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丙韩,被告赵红健、马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丙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36000元及利息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红健因需向原告借636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被告马浩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马丙韩辩称,我向原告借了本金60000元,我已经还了30000多元。被告马浩辩称,被告赵红健还钱的时候我不在场,还几次、还了多少我不知道,我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法举证了借条1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被告质证,本院予以记录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左右被告赵红健向原告马丙韩借款60000元用来搞养殖,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赵红健向原告支付约30000元的利息。到2017年4月8日,被告赵红健尚欠原告本金60000元及利息3600元,被告赵红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马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本院认为,原告马丙韩与被告赵红健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赵红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经多次催要,尚欠本金60000元及利息3600元,因此,被告赵红健应偿还该借款及利息,被告马浩作为担保人,在赵红健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也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赵红健辩称已还了原告30000多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赵红健也认可向原告所借款项是按照月息2分计算,因此对已还的30000多元应为利息,而不是借款本金。对于被告马浩称被告赵红健还钱时不在场、还多少不知道,所以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马浩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被告马浩的辩称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丙韩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3600元;以及以本金60000元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银业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昌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