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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风梅与董丁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梅,董丁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57号原告:王风梅,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印,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丁木,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董丁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风梅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