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风梅与董丁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梅,董丁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57号原告:王风梅,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印,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丁木,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董丁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风梅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