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夏华松,夏淑芳,夏美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747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路177号。负责人:吕一玲。被申请人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华松。被申请人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壶山下街44号。法定代表人:夏华松。被申请人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下街44号。法定代表人:夏淑芳。被申请人夏华松,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夏淑芳,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申请人夏美仙,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科泰安轮胎有限公司、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夏华松、夏淑芳、夏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美仙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美仙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