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田应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应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更304号罪犯田应辉,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乐业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应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百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周剑锋、李杜伟、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荣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田应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应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该犯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劳动及组长工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53.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应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应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钦平审判员 潘倩红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