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增波、张磊等与王沐尧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波,张磊,王沐尧,蔺天兰,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1号原告:王增波,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原告:张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宁晋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沐尧,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蔺天兰,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廷,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法定代表人:王沐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廷,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波、张磊与被告王沐尧、蔺天兰,第三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波、张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沐尧、蔺天兰、第三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波、张磊撤回对被告王沐尧、蔺天兰、第三人甘肃七星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王增波、张磊负担。审���判长张成令审 判 员 田新卯代理审判员 王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