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厚明诉唐雪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明,唐雪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2707号原告周厚明,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文发,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唐雪凤,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邵茛,湖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原告周厚明诉唐雪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谢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伟、黄永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窦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发,被告唐雪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邵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厚明诉称,2016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唐雪凤带着其儿子在鹤城区狗崽冲老建设银行门口人行道上走时,原告周厚明也在路段摆放摩托车,被告以原告的摩托车差点撞到其子为由,对原告破口大骂,原告当即回应一句,被告就对原告左脸猛击一拳,致使原告当场倒地。被告再扑上去,骑在原告身上抓住原告的衣领将其头部往地板上撞击二、三下,又猛击原告几拳。原告当场昏迷,头部血流不止,被紧急送往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左侧眉弓处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视路病变、左眼视神经损伤、神经性耳鸣。原告在医院住院94天,花费医药费共计14098.49元。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4098.49元、误工费9400元、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元。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418.4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雪凤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大部分与被告无关。从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该案主要是因为原告将摩托车骑上人行道时差点将被告孩子撞倒而发生的争吵后双方动手,当时原告脸伤比较明显。原告自身也有过错。1、原告应提供医疗费收款凭证、病例及用药清单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病而进行治疗,经核实,原告治疗住院期间检查患有乙肝等疾病。2、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情况不明,原告主张标准过高。3、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也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4、原告此次住院是因自身患有乙肝等疾病,原、被告之间的打架造成的损伤连轻微伤都够不上,按常理不可能需要住院94天,因此住院生活补助费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15时许,周厚明骑摩托车至���城区府星路老建设银行门口,将摩托车从马路边骑上人行道时差点将唐雪凤之幼子撞到,唐雪凤便对周厚明骂了一句粗语“你x的怎么开的车”,并说“你骑车骑到人行道上来了,差点撞到小孩”,周厚明回复“又没有撞到,你不知道牵着自己的小孩啊”,唐雪凤气急便推了周厚明一把,随即被旁人劝开。劝开后,唐雪凤又对周厚明说“要搞死你”,周厚明也扬起头盔说“你要搞我我就搞死你”。唐雪凤便将周厚明打倒在地,并骑坐在周厚明身上,抓住周厚明的衣领将其头部往地上撞了2、3下,又用拳头打向头部4、5拳。唐雪凤被旁人再次劝开,后110出警。周厚明被立即送往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眉弓处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视路病变、左眼视神经损伤、精神性耳鸣;住院94天,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院医嘱为:防止外伤,护神经、对症治疗,眼科随诊。本次治疗花费医疗费14034.49元(住院13359.49元+门诊4元+675)元。周厚明主诉既往病史:否认肝炎。在用药清单中显示,周厚明在治疗期间做了乙型肝炎抗原、抗体的定量分析,并未发生乙肝治疗用药。2016年5月16日,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对周厚明、唐雪凤、杨生尧询问调查,并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怀鹤公(城中)决字[2016]第11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雪凤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周厚明身份证复印件、唐雪凤常口信息,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二、原告入院记录、CT报告单、出院记录、病��记录、会诊记录、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原告伤情及在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94天,花费医疗费14034.49元;三、城中派出所对唐雪凤、周厚明、杨生尧做的问话笔录,证明2016年5月16日15时,被告在狗崽冲建行门口人行道上因发生口角纠纷将原告左脸打伤;四、怀鹤公(城中)决字(2016)第11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唐雪凤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五、庭审笔录一份,证实上所述其他事实。原告提交的收据1张,因非正规医疗发票,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唐雪凤将周厚明打伤属实,周厚明因此遭受各项损失,被告唐雪凤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周厚明的不文明驾���行为及当时的言语态度是本案的诱因,因此,周厚明本人对损失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承担80%。被告唐雪凤对原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治疗了其他疾病,故对唐雪凤提出的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周厚明受到的损失有:1、医药费14034.49元,依据医疗票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94天×50元/天),参照每天补助50元/天,住院天数为94天计算;3、误工费9113.36元(35387元/年÷365天×94天),因原告周厚明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故其误工费参照其他服务业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387元/年标准计算,误工天数为其住院天数94天;4、护理费9113.36元(35387元/年÷365天×94天),因原告由其妻子护理,但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故其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387元/年标准计算,计算住院天数94天。以上共计36961.21元。故对于原告周厚明的各项损失,被告唐雪凤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9568.97元(36961.21×8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雪凤赔偿原告周厚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9568.9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810元,由原告周厚明负担271元,由被告唐雪凤负担5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