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瑞廷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536号原告:杨瑞廷,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846元,减半收取计8923元。审 判 长  简福新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人民陪审员  李连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