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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辛亚东与王险峰、徐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亚东,王险峰,徐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辛亚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王险峰,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徐晓青,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系王险峰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亚东与被执行人王险峰、徐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亚东与被执行人王险峰、徐晓青于2017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险峰、徐晓青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辛亚东借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辛亚东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辛亚东与被执行人王险峰、徐晓青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238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