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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阿兴、朱惠等与张应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阿兴,朱惠,朱高,朱兵,张应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朱阿兴,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朱惠,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朱高,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朱兵,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应举,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阿兴、朱惠、朱高、朱兵与被执行人张应举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应举4213.78元。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应举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车辆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中不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亦不要求予以档案查封。本院另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应举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序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