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行兵与杜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行兵,杜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高行兵,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杜骏,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高行兵与被执行人杜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行兵支付水电工程款项270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行兵支付违约金(以270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骏名下苏A×××××汽车(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在被执行人原住所地秦淮区龙蟠中路459号枫丹花园x号302室查找过被执行人,现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不在该处,现其也不知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也不需要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现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