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3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劲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329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春生,男,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玲,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侯劲松,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姚春生与伍亮、侯劲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432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侯劲松所有的鄂A×××××号车辆;查封担保财产蔡君所有的鄂A×××××号车辆的交易过户手续。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春生以已收取被申请人侯劲松部分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劲松所有的鄂A×××××号车辆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财产蔡君所有的鄂A×××××号车辆的交易过户手续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侯劲松承担,已支付给申请人姚春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