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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某某申请执行相某某、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确山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某,相某某,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确山分公司,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确山分公司。负责人:崔某。第三人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法人代表:崔某某,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77052279。本院在执行管某某申请执行相某某、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确山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相某某、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确山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卫生于2017年6月9日申请追加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河南信阳微粉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管卫生75123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027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文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