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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彦诉被告李春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彦,李春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493号原告:赵明彦。被告:李春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彦诉被告李春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栗 群陪审员  刘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