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彦诉被告李春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彦,李春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493号原告:赵明彦。被告:李春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彦诉被告李春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栗 群陪审员 刘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