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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蒋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4,女,1986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以已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09元,减半收取3304.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80元,各当事人各自分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