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顺发与李龙、王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发,李龙,王雨,北京亿兆隆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55号原告李顺发,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李龙,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北京亿兆隆物流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东180米。负责人吴清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滨区学院南路***号***层。负责人温培新,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顺发、李龙与被告王雨、北京亿兆隆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顺发、李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发、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发、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顺发、李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