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陶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陶某某,黎某,横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黎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横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世纪花园二楼,主要负责人:黎某,职务: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谢某某、陶某某与黎某、横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