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宋志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宋志忠,毛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658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焦自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男,该行职工。被告:宋志忠,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毛丽娜,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宋志忠、毛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