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角镇有志玻璃工艺厂与刘杰、陈仁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角镇有志玻璃工艺厂,刘杰,陈仁义,陈志喜,王志和,赵立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12号之一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有志玻璃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满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杰,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坤,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被告刘杰父亲。被告:陈仁义,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志喜,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王志和,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赵立立,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有志玻璃工艺厂诉被告刘杰、陈仁义、陈志喜、王志和、赵立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有志玻璃工艺厂负担(已交)。审判长 卢钊洪审判员 蒋伟成审判员 陈觉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湛洪陈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