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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与杨秉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杨秉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345号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马口村民小组。负责人:邓绍梁,男,系该村民小组小组长。被告:杨秉睿,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景东县。原告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马口村民小组与被告杨秉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村民委员会马口村民小组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芳 百度搜索“”